纳视(NASAEYE)特稿
当猎鹰火箭的尾焰一次次照亮发射台,当月球南极的水冰开采从科幻走进各国航天机构的规划文件,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正在浮出水面:那份签署于冷战正酣时的《外层空间条约》,还能管得住今天的太空吗?
1967年1月27日,在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三地同时开放签署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通常简称为《外层空间条约》,构成了国际空间法的基石。近六十年过去,缔约国数量已逾百个,但它所确立的原则与当下商业航天、资源开发、轨道拥挤的现实之间,张力日益显著。作为关注太空探索的观察者,厘清这份条约的成就与局限,已不再是国际法学者的专属议题,而是理解一切太空活动规则前提的必修课。
一、冷战催生的底线共识
《外层空间条约》的诞生,有着极为具体的时代背景。1960年代,美苏两国的太空竞赛从运载火箭的推力比拼,迅速延伸到军事能力的潜在部署。1963年,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决议,呼吁各国不在轨道上放置核武器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也不在天体上装置此类武器。这些决议为后来的条约谈判铺平了道路。
条约的核心条款并不冗长,却极为精准地回应了当时的紧迫关切。第二条规定,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不得由国家通过提出主权主张、通过使用或占领、或以任何其他方法据为己有。这一条斩断了太空版“地理大发现”式的领土扩张逻辑。第四条则明确禁止在环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载有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种类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禁止在天体上装置此类武器,并规定月球与其他天体应专为和平目的使用。在核战争阴影笼罩的年代,这份条约至少为人类活动的新疆域划下了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
与此同时,条约也埋下了理想主义的种子。第一条宣示,探测及使用外层空间应本着为所有国家谋福利与利益的精神进行,应是“全人类的事情”。航天员被界定为“人类在外层空间的使者”,缔约国承诺在遇险时给予一切可能的协助。这些表述承载着一种超越国界的共同体想象,即便在冷战对抗的缝隙中,也未曾被完全放弃。
二、“不得据为己有”的模糊地带
然而,条约的生命力恰恰也源于它的模糊性。有学者指出,条约最初的笼统与宽泛,反而赋予了它适应不同情境的灵活性,使其能够在六十年的实践中持续被援引和解释。但这种灵活性在商业航天时代遭遇了严峻考验。
最核心的争议围绕第二条展开。“不得据为己有”的表述,在面对月球水冰提取、小行星矿产开采等场景时,暴露出语义上的真空。从月球表面挖走一吨冰,是否构成对月球某区域的“占有”?在资源开采点周围设立“安全区”或“协调区”,是否在事实上形成了排他性控制?1967年的文本没有给出答案,因为当时的谈判者根本无需考虑商业采矿的可行性。
填补这一空白的尝试来自条约之外。2020年推出的《阿尔忒弥斯协定》明确宣示,空间资源的提取与利用本身不构成对《外层空间条约》第二条的违反。截至2026年,签署国已达61个。支持者视其为将原则转化为可操作规范的务实步骤,批评者则指出,这是一个绕开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共识决策机制的小多边安排。当“解释”条约的权力集中于部分国家集团手中,条约所依赖的普遍性根基便面临被侵蚀的风险。
中国、俄罗斯等国未参与该协定。在联合国框架内,关于空间资源活动法律制度的讨论仍在继续,但进展缓慢。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规则更新的节奏,远远落后于技术能力与商业雄心的推进速度。
三、被忽视的战场:和平利用与军事化的灰色地带
如果说资源争夺是条约面临的经济挑战,那么军事化则是它必须直面的安全困境。第四条禁止在天体上建立军事基地、设施和工事,禁止试验任何类型武器和进行军事演习,但“不禁止为了科学研究或任何其他和平目的而使用军事人员”。这一豁免条款在冷战时期尚可维持微妙的平衡,但在今天,界限正在变得模糊。
美国已将外空界定为“作战疆域”,并公开承认在轨部署太空控制武器。这一立场与条约第四条的精神之间的紧张关系,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切。2026年联大一委的讨论中,新西兰代表重申,随着战略竞争加剧,所有国家都应 reaffirm 对条约原则的承诺,包括第四条的各项规定。中国代表则指出,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和武器化是外空安全治理的最紧迫任务,并主张谈判缔结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外空军控条约。
条约的困境在于:它禁止的是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在轨部署,以及天体上的军事设施,但对于轨道上的常规武器、地面反卫星能力的部署、以及太空中的干扰与网络攻击行为,缺乏明确的禁止性规范。当“和平目的”的解释权被各缔约国自行掌握,共识的底线便不断被拉低。
四、责任、污染与交通:未被预见的治理赤字
条约的另一个显著空白,在于它未能预见非政府实体大规模进入太空的场景。第六条规定,缔约国应对本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承担国际责任,无论活动由政府机构还是非政府实体进行,且非政府实体的活动须经缔约国授权和持续监督。这一“授权与持续监督”的义务,在SpaceX、蓝色起源等企业高频次发射的今天,对各国监管能力提出了远超1967年想象的要求。
更为紧迫的是空间交通与轨道碎片问题。条约第九条要求各国避免对空间和天体造成有害污染,并在活动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时进行国际磋商。但这一原则性表述缺乏具体的操作机制。今天,近地轨道上追踪到的碎片数量以万计,碰撞预警与轨道协调仍主要依赖非条约性质的行业规范与双边安排。谁有权在拥挤的轨道上优先使用某一段资源?碎片造成的损害如何归责与赔偿?条约第七条确立了发射国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当损害由碎片碰撞引发、责任链条难以追溯至单一发射国时,这套规则的实际效力便大打折扣。
联合国外空委法律小组委员会仍然是讨论这些议题的唯一普遍性国际论坛,但共识决策的机制使得任何具有约束力的新规则都难以在短期内达成。有学者提出以“议定书模式”渐进发展条约内容,在保持法律稳定性的同时获得规范灵活性,但这仍停留在学术讨论层面。
结语
《外层空间条约》的伟大之处,不在于它解决了所有问题,而在于它在人类刚刚踏出地球摇篮的时刻,就为这个新领域确立了最低限度的文明底线:太空不属于任何国家,太空不应成为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部署场,太空活动应以全人类的福祉为念。这些原则至今没有被公开否定,本身就是一项成就。
但底线之上,空间巨大。资源如何分配,轨道如何协调,军事利用的边界在哪里,商业利益与科学探索如何平衡——这些问题在1967年的文本中找不到现成答案,也不可能找到。条约的生命力,取决于缔约国是否愿意在它的框架内持续填充内容,而不是绕开它另起炉灶。对于关注太空探索的每一个人而言,理解这份条约的能与不能,是理解未来所有太空新闻背后规则逻辑的起点。
关于外层空间条约的常见问题
问:外层空间条约是否禁止在太空部署任何武器?
不完全禁止。条约第四条明确禁止在轨道上部署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种类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禁止在天体上装置此类武器,也禁止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设置此类武器。同时,月球与其他天体应专为和平目的使用,禁止在天体上建立军事基地、试验任何类型武器和进行军事演习。但条约并未明确禁止在轨道上部署常规武器,也未直接规制地面部署的反卫星武器或太空中的网络与干扰行动,这构成了当前太空安全辩论的核心争议之一。
问:公司开采月球资源是否违反“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这是当前争议最大的解释性问题。条约第二条禁止国家通过主权主张、使用或占领等方式将外层空间据为己有,但并未直接规定私人实体对提取出的资源拥有何种权利。《阿尔忒弥斯协定》签署国主张,资源提取本身不构成对第二条的违反;批评者则认为这种解释缺乏联合国框架内的普遍共识,且可能变相实现排他性控制。目前尚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规则对此作出定论。
问:中国是否加入了《外层空间条约》?
是的。中国于1983年12月30日以加入方式成为《外层空间条约》缔约国。中国在联合国框架内参与外空委的相关讨论,并在联大一委等场合就外空安全问题阐述立场,主张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和武器化,支持谈判缔结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外空军控条约。
问:条约如何应对轨道碎片问题?
条约第九条要求各国避免对空间和天体造成有害污染,并在活动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时进行国际磋商。但这只是一项原则性义务,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范。轨道碎片的减缓、追踪与清除,目前主要依赖外空委的《空间碎片减缓指南》等非约束性文件,以及各国国内法规和行业实践。碎片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理论上可援引第七条的责任条款,但在多源碎片碰撞场景中,责任追溯极为困难。
问:如果一颗卫星撞毁了另一颗卫星,责任如何认定?
条约第七条确立了发射国的国际赔偿责任:凡发射或促使发射物体进入外层空间的缔约国,以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物体的缔约国,对该物体造成的损害负有国际责任。但在实践中,如果损害由碎片碰撞引发,且碎片来源难以确定或涉及多方,责任认定将变得极为复杂。此外,条约未详细规定过错认定标准和赔偿程序,相关细节主要由《责任公约》等后续文件补充,但面对大规模星座和碎片环境,现有机制的有效性正受到质疑。
问:为什么说1967年的条约“管不住”今天的太空?
条约的核心原则具有持久价值,但它的具体条款针对的是国家主导的、低频次、少行为体的太空活动格局。今天,商业公司成为高频发射的主体,轨道资源趋于饱和,资源开采从设想走向工程规划,军事利用的形式远超“核武器在轨”的范畴。条约的模糊性在提供灵活性的同时,也留下了大量缺乏共识的灰色地带,而修约或多边补充议定书的谈判在当前的国际政治环境下举步维艰。条约仍然是基石,但基石之上的建筑远未完工。